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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确认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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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确认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至此,国家从法律层面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

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相关事项。

从而也就产生一种较为奇特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尚未实际(或未足额)缴纳原认缴出资额的股权。

自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对于转让(尤其是以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在征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收入特别是其取得股权的原值的确定,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已认缴出资但未实缴出资的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所以,①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要看是否在工商局登记(只要认缴就能登记);②承担责任是按认缴额,不是按实缴额;③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仍然是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给公司或者其他已缴纳出资的股东造成损失可以追究其责任;④收益分配是按实缴额所占比例而不是认缴比例,所以出资不到位不能参与分配。

如果实在不愿意出资,可以退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由其他股东认缴退出者的认缴额。

既然是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首先我们要确认的是是不是企业股东,在工商局登记在册的才有权进行股权转让。关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确认?我想大家通过学习上述内容应该也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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