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
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
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
五、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七、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资产减值损失”是资产类科目还是负债类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核算中属于损益类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的详细介绍,更多与资产减值损失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会计网,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