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生的广告费用如何做纳税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单位发生的广告费用如何做纳税处理?
答:对于广告费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度中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一般不作待摊费用处理,而是直接在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因此,注册税务师在代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企业广告费列支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下面分别举例说明其纳税调整方法。
某工业企业各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如下表所示:
调整方法如下:
2000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2%=4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尚未扣除的5万元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在会计上不作账务调整。
2001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500×2%=5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5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50=1(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金额=5+1=6(万元)
2002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600×2%=52(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48万元,本期发生额允许在税前扣除,前期尚未扣除的6万元,可以在本期扣除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6-4=2(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应当注意的是,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除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这一点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方法相同。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只需按照销售费用中的列支金额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