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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企业应税收入额怎样确定
很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其应税收入怎么确定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核定征收方式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应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收收入减去免税收入。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时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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