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数豆子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下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六个二级科目。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企业所得税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补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会计核算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成两部分,即将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费用单独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将拆迁支出单独列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1、企业所得税
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2、土地增值税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1、企业所得税: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2、土地增值税: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提醒:企业所得税前可以预提的费用: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
补充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
1、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2、土地增值税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总结: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费”,三者口径基本一致,但是强调企业所得税前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都必须是“红线以内”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1、企业所得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2、土地增值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
1、企业所得税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2、土地增值税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