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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软件与技术服务在出口退(免)税上的区别
生产企业出口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需要向海关报关出口,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其对应进项税额转出。
生产企业如果提供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即增值税征税率是6%,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是6%。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只免不退)
一、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5项具体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
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①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③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④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⑥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⑦符合(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⑧符合(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
⑨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B。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生产企业出口软件与技术服务在出口退(免)税上的区别 有哪些?关于增值税的方面,生产企业出口软件实行增值税免征,生产企业如果提供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即增值税征税率是6%,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