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四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我国自2019年4月1日起下调整税税率,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及出口退税率也相应调整。
1降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适用税率16%降为13%,适用税率10%降为9%。
2降扣除率
购进农产品,扣除率10%降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Wie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降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10%降为9%。
退税率调整过渡期内容: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所涉货物劳务、发生上述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4同步调整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
适用13%税率的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降为11%;适用9%税率的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降为8%。
扩“抵扣”
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课征的一种间接税,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环节的纳税人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机制,只缴纳与其“增值额”对应比例的税款。扩大可抵扣进项税范围,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
1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2允许不动产进项一次抵扣
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2实施加计抵减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用于递减应纳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10%计提加计抵减额
退“留抵”
在2018年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留抵退税的基础上,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8年对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增值税留抵退税,改为所有行业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退换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