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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允价值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发生损失,属于应进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交易性金融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因其公允价值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时,该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或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所以,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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