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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息借款金额巨大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该公司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服务,如果不是集团企业借款需要视同销售服务,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利息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未收取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但是关联企业之间不减少税负理论上不调整,但是实务中借款还是有些争议,建议企业所得税还是和咱们税局沟通。
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
如果无息借款企业之间存在企业所得税税负差的,需要调整相对应借贷企业的收入或成本(费用)。需区分关联方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且借款利率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 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 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 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金额巨大有什么要注意的事项,先前有整理过一篇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的问题,那是说到了两个原则,其一是独立交易原则,第二是利率的确定,这是比较体系的工作,一定要弄清楚,本文就说这些,更多相关内容,可以锁定数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