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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7-06

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数豆子为大家整理了如下内容。

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

(1)发生需要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月底进行结转时:

借: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补充:退货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凭对方开过来的"销项负数"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也就是: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怎么处理?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按照小编老师针对公司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是可以做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明细科目核算的,如果你们对此会计处理资料还有什么其他的看法,不妨来本网站上找老师进行提问,这里还有很多相关的会计知识是可以免费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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