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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章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是什么情况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1-07-27

发票章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是什么情况,数豆子为大家整理了如下内容。

发票章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是什么情况

任何情况下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与销售方名称都要一致,变更单位名称的,更名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如果不重新刻制新章,继续使用印有旧度名字的发票专用章,就会出现盖章单位与收款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这是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根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内票,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虚开发容票的,最高可以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发票开具的常见错误以及盖章问题

购买方信息错误

购买方名称输入不规范,例如将"某某有限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税号等。

规范操作

应向购买方索要完整、规范的名称及税号,逐字逐项核对,以下情况可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购买方为国外客户而开具的出口发票;

(3)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而开具的发票;

(4)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或个体工商户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发票(手工票等)。

政策依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错误

未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按照客户要求将"餐饮服务"开成"会议费"以便报销;未按规定填开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将"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开成"钢材*黄金项链"等。

规范操作

按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政策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发票章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是什么情况就给大家讲完了,不管什么情况,发票章与开票方名称都要一致,如果单位名称改变了,换名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就要重新刻章,看完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继续和小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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