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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抵扣进项税的旧设备免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因此,贵公司出口已抵扣进项的使用过设备,不能享受增值税免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的退免税问题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区分该旧设备是否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两种情况。
1、自用旧设备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其中,根据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生产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等,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具体范围及理解,目前没有法规进一步明确。按理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型的设备,包括直接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管理或办公用的设备,应不属于该范围。二是用于生产本企业自产货物的设备,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也不属于该范围。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旧设备出口免征增值税,即出口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额。由于自用旧设备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出口,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不需做调整。期末有留抵税额的,可退还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部分。因此,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旧设备出口,只需做免抵退税申报即可。
2、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出口已抵扣进项税的旧设备免税吗,具体操作方法小编在上文为你讲解了,这种情况不能免税,我们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进行纳税,具体的操作步骤我们可以参考上文,不知道的朋友按照小编整理的操作就好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欢迎咨询在线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