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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饰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吗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劳保费税前扣除须符合什么条件一、劳保费的范围。《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劳动保护费的服装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该公司购买高档品牌服装,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这种钻税收政策孔子的做法很难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定。
二、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同时,还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即:一是必须确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则该项支出不得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三、正确处理方式。企业为职工发放非劳保用品无可厚非,但该公司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即使在发票上注明为劳保用品,也不能按照劳动保护费进行税前扣除,其实质属于企业为管理人员提供的一种非货币性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了详细列举,为职工发放非劳保用品等非货币性福利不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且,工资、薪金总额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将为管理人员购买的高档服装计入劳动保护费,可能少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四、特殊情况处理。企业用于非本单位职工的非劳保必需品,若与生产经营有关,实质属于企业的交际应酬支出,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赞助性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实物,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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