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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5-24

房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

房地产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都是与收入挂钩的,没有收入就不得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怎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新31号文改变了旧31号文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在新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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