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义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债权保护: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清算报告: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坏账损失的确定包括什么?
坏账损失的确定包括:
1、债务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清偿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款项。
坏账是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对于坏账损失,企业应设立"坏账准备"科目核算,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将预估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入"坏账准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