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租金如何确认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该事项,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
第二,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跨年的收入冲销后如何做账?
步骤一般是:冲减收入、冲回成本、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冲减收入: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冲回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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