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经营预缴增值税的方法是什么?
根据最新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该项目是2017年5月1日成立,可根据政策不需要办理外管证及到当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反之,应办理。(解读: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以福建省为例,福州市五区八县建筑业务不需要办理外管证并预缴税款,福州市区企业到福州市五区八县以外的如漳州市、三明市等地区发生业务依然需要办理外管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缴税款。)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税时需要带上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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