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入账的发票可以退回重开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未全联收回已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得予以作废。
销售退回如何开红字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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