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房屋可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时按应纳的契税税额外负担,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取得的房屋需修建后再使用,则应纳契税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修建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企业受赠房屋并能直接使用的,企业在接受捐赠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承典取得房屋且不能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房屋产权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房屋修建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企业购买房屋且房屋能直接使用的,在买入楼房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交换房屋时,如果双方价格相当,可免征契税。
如果价格不相当,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的税率纳税。国有企业相互间转移国有房产,免纳契税。公司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时,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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