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票据丢失的处理方式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无人申报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该怎么处理?
假设是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了,那么购买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凭借销售方所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假设已认证相符,那么在通过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后,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假设丢失的单单是发票联,那么专用发票抵扣联就是记账凭证,相应复印件应当留存备查。
假设丢失的是抵扣联,导致了无法认证的后果,那么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假设丢失的是专票的所有联次,那么可以按照丢失空白专用发票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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