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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运费支付属于非贸易支付吗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5-26

境外运费支付属于非贸易支付吗?

如果说公司从海外公司进行货物采购,需要境外支付运费给海外供应商的话,这运费属于贸易支付。所以,这里境外运费支付不属于非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付现

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

交货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 ,等等。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交单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

记账付款

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

托收支付

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

信用证支付

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

分期付款

全称为按工程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这是生产周期长、原材料昂贵或专门为买方加工生产的一些大型机器设备、工程项目等交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进口人根据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及银行出具的退款保证书【担保出口人未能履约,银行负责退回货款本金及利息】,付一定百分比的货款 ,通常是5%~15%作为定金 。其后则分若干期支付,每期付款的日程和每期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商品的性质、加工阶段或交货日程,由买卖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时或到货后或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即期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

延期付款

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 ,一般是5%~15%作为定金 ,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 】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

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出口人为了本身周转的需要,在给进口人提供信贷的同时,需要向银行贷入资金,而这方面发生的利息费用,通常都要转移给进口人负担。由于延期付款的货款大部分是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它是一种赊销,也就是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在延期付款的场合,如合同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支付国外企业运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

根据: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个人认为,进出口海运费应属于一种境外提供的运输服务,故无需缴纳增值税。不知所得税缴纳或不缴纳的依据是什么? 问题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符合上述规定的,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应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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