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消费税定义
烟草消费税是指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11%。即在中华人
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11%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均征收消费税。具体规定为:
1、烟草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批发单位的,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双重征收的形式征收消费税。
2、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4、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批发卷烟和其他商品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6、批发环节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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