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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税金的计税依据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5-26

支付税金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六条】

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

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4.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9.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

10。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第一条】。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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