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如何预缴税款?
"外经证"是全称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前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注意: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数豆子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