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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责任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5-26

行纪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1.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之,第三人并不知晓委托人。故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举例:甲委托乙寄卖行出售自己的一台电脑。现乙以自己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此时,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乙丙。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应当基于行纪合同,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举例:上例中,如果丙不付款,乙不能对甲披露丙后,由甲直接请求丙付款;而只能由乙基于买卖合同,对丙主张权利。

3.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应当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基于行纪合同,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举例:上例中,如果甲不交货,乙也不能对丙披露甲后,由丙直接请求甲交货;而只能由乙基于行纪合同,对甲主张权利。

4.行纪合同的履行,强调合同的相对性,严格按照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各自履行。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披露规则",并不适用于行纪合同。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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