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返聘人员的工资,在会计核算中可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1.支付内退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计人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支付反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退休返聘人员报酬个税计算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适用税目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同其他员工一样的方法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 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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