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销售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处理方式:收顾客2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2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微波炉的出库单,免费赠送微波炉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2000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4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处理方式,企业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微波炉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件,金额2000元,开具微波炉1件,金额4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4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0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销售折让怎么做账?
销售折让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具体的情况如下:
1、销售折让如果是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那么应当在确认销售收入的时候,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扣除折让后的净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销售折让如果是发生在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之后,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其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还按照规定扣减了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当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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