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还可以抵税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税务局受理审核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