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核算内容
本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单设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核算内容分析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出售时收到的现金:不论是本金还是投资收益均应列示在本项目中;②: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转让或到期收回时收到的现金:如果包含利息收入,应将利息金额列示在"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中,否则应全额列示在本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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