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适用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不管是营改增纳税人还是老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2017年科目设置和核算都要发生重大的变化。文件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的执行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内容有哪些?
一、“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5个增加为10个:
原来的5个科目: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增值税留抵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检查调整(取消)
现在的10个科目: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增值税留抵税额(由75号公告失去意义)
4.待抵扣进项税额
5.预缴增值税
6.待认证进项税额
7.代转销项税额
8.简易计税
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0.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三个明细科目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设专栏)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
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原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现在:
1.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3.已交税金转出
4.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
5.减免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
8.出口退税
9.销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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