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设备用于研发和生产可否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由于贵公司购进的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