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不得扣除的会计处理是?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进行了明确的回答,按其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并明确计提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点评: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对象,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于这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来说,务必要清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加计抵减的基数.对于文中的问题,根据总局的回答,需要分两步解决,一是要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二是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根据对应的计算公式计算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调减对应的加计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