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在会计处理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房开企业取得预收款时,不发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会计处理要进行反映,包括:实际预缴时的处理(笔者主张按照收付实现制)、附加税费的期末结转损益、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笔者主张综合抵扣)等。
二是除个别省份外,房开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时间是一致的,均为不动产交付时,因此房开企业的增值税与会计核算没有税会差异,也就是房开企业无需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
三是房开企业未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而是以设置项目部的方式进行开发的,还需要考虑公司范围内的增值税款的结转问题。
四是考虑到房开企业预缴增值税在时间方面的特殊性,其「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很可能存在借方余额,期末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