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报销医药费是否缴纳个所税?
如果企业职工未缴纳医疗保险,报销的医药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已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则职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员工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低,员工个人负担重,给员工生活造成困难,这类情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已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手续,获得一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工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支取,应当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