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4年8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5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5万元通过认证。5月末留抵税款4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剔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250×(17%-13%)=10(万元)。
2.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00×17%-(35-10)-4=-12(万元)。
3.算尺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比较: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2万元。
5确定: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不予抵退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
(2)应退税额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万元。
(3)免抵税额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4万元。
根据两个会计分录的贷方合计数,12加上14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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