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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派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7-06

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关于收派服务的界定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项目下的“物流辅助服务”。其中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二、收派服务增值税政策的基础性规定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快递收派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适用税率6%。一般纳税人发生收派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收派服务应税行为,适用征收率3%。

三、收派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冠疫情发生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次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8号公告进一步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注意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不免)。

当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这些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收派服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21年3月15日(留言编号8265-3653562)和2021年5月12日的回复(留言编号:1623-3674037),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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