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以及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6.如何审批及处理见本文左图。
即征即退概述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因此,如纳税人经申请准予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的,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对上述即征即退税额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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