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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账务处理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07-08

【咨询】老师您好,近日,公司财务人员在进行2021年年度关账工作,关于账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自从公司成立以来,也一直未分配,所以,想咨询一下关于提取留存“盈余公积”和自然人股东分红的几个问题:

1、以前年度有亏损,本年盈利,计提“盈余公积”的基数是弥补亏损前的利润、还是弥补亏损后的利润?

2、计提“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的正确比例是多少?

3、企业计提了“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是否还允许计提“盈余公积--任意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4、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来源于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子公司已计提过盈余公积,母公司是否还要计提?

5、公司上年计提“盈余公积”后,本年发生了经营亏损,是否按亏损金额的提取比例冲回盈余公积?

6、公司使用“盈余公积”的资金购买资产,是否要冲减“盈余公积”?

7、公司没有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会有什么后果?比如,是否会被处罚?

8、公司股东认缴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元,当年经营有利润的,是否允许计提“盈余公积”?

9、自然人股东分红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0、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答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针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1、公司计提“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的基数是当年弥补亏损后的税后利润;

2、计提“盈余公积”中“法定公积金”的正确比例是10%;

3、企业计提了“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公司法》还允许计提“盈余公积--任意公积金”,比例是5%至10%;

4、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基数是当年税后的会计利润,并没有对利润的不同来源进行区分,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形成的税后利润,也一样作为计提基数;

5、公司上年计提“盈余公积”后,以后年度亏损的,不冲亏损年度之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6、公司留存的“盈余公积”用于购入资产时,并没有减少盈余公积的累计计提数,不需要冲回;

7、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没有依法计提“盈余公积金”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责令补足应提金额,并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盈余公积金累计计提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计提,所以实缴资本为0元,有经营利润的,可以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

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分红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0、关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实务案例中做详细说明。

【案例】老师您好,我们是**省太原市某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账面“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有3900万元,这也是公司自成立以来挣下的税后净利润,近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按《公司法》规定,允许计提10%的“法定公积金”,剩余部分再给三个股东分配3000万元,其中:张某持股50%,刘某持股30%,高某持股20%,按持股比例给股东分红,如果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答复】首先,根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12月31日会计处理:

(1)按净利润3900万元的10%计提盈余公积金390万元时:

借:利润分配--分配法定公积金 390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390万元

(2)同时,股东会决议给股东分红3000万元时:张某持股50%,应分配1500万元;刘某持股30%,应分配900万元;高某持股20%,应分配600万元;

借:利润分配--分配股东分红 3000万元

贷:应付利润--张某 1500万元

贷:应付利润--刘某 900万元

贷:应付利润--高某 600万元

(3)结转“未分配利润”余额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90万元

贷:利润分配--分配法定公积金 390万元

贷:利润分配----分配股东分红 3000万元

(4)支付股东分红款3000万元,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时,实际支付张某税后所得1200万元,刘某税后所得720万元,高某税后所得480万元;

借:应付利润--张某 1500万元

借:应付利润--刘某 900万元

借:应付利润--高某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400万元

贷:应交税费--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 600万元

(5)次月,给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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