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连续遇到几个朋友咨询,地下建筑物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今天统一写篇文章来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地下建筑物需要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答案是:一般情况要缴,特殊情况不缴。
如何判断缴税呢?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二是和地上相连的地下建筑物。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
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文规定,如果用于工业,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如果用于商业,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这里出现了一个大家不常见的名词“应税房产原值”,其实就是原先的原值打个折扣。至于这个折扣是多少,需要看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应税房产原值再扣减一定比例10%~30%(扣减比例也是当地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是房产余值,房产余值乘以税率1.2%就是应缴纳的房产税。
出租的房产,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地上建筑物是怎么计算,地下建筑物就怎么计算,在此一视同仁,没有区别。
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28号规定,“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也是有优惠的,可以减半征收。
面积如何确定呢?“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每次我看到这个政策,总是在庆幸的同时又有些担心,因为我遇到实际问题都是有土地使用证的,有土地面积的。如果真没有呢?“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我一想这个词就有些头皮发麻,这该怎么计算?眼睛,能看懂,手,不会算。
与地上建筑相连的地下建筑
房产税: 财税[2005]181号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简而言之一句话:房产税地下建筑视同地上。
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文件单独对此规定。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同一块面积,地上建筑物已经缴了占地面积的土地税,地下建筑物占地就不需要再缴税了,否则就成了重复征税。
有一个咨询问题是,地上建筑物是住宅,个人单独把地下室出租了,问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按照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下室根据房产证上的认定,也是住房,所以出租地下室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么一梳理,大家是不是对地下建筑的房产、土地税该如何缴纳更清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