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二者共同点是都是政府型基金,随税收一并征收,用于教育事业。
区别有:
1、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是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从当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后经两次修订和补充,成为现行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印发的,规定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二是法规的立法层次不同。
教育费附加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经财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规定的;
3、三是征收费率不同。教育费附加的征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费率为1%,有的地方为2%;
4、四是收入进国库的级次不同。教育费附加中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归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