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
(1)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缴费人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征费额自行申报缴纳;按期缴纳的,在项目投产后,由缴费人按照法定的计费依据、征收标准等确定应缴费额,缴费人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于中央和省级审批的跨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按次缴纳的,缴费人在安徽省境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安徽省境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缴费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市级审批的跨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按次缴纳的,缴费人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项目审批市辖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缴费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暂缓征收,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暂停征收。待恢复征收后,按征收政策执行。
(4)排污权出让收入,我省暂未开征。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另行明确征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