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劳保用品包括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1、劳保基本规定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品提供或配备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
(2)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3)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4)以实物形式发生。
劳动保护支出确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用品。
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已实际发生且合理劳动保护支出。
注意:对防暑降温用品采取直接实物发放形式,将茶叶、听装可乐、甚至是软体冰箱以防暑降温用品旗号发给职工带回家,后以劳动保护用品名义列支并税务处理,存在一定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支付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2、劳动保护费列支范围
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生产性福利待遇。
3、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可作为企业合理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4、实务应用: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用品
防暑降温费实务中可表现为高温津贴,发放采用现金形式。防暑降温用品通常属实物消耗。
防暑降温费应作职工福利费列支。企业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属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个人所得税。有部分地区执行中对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未计征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用品不属职工福利费,应属职工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税收筹划思路∶
尽量以防暑降温品形式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属劳动保护支出范围,只要合理就准予税前扣除,无限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