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确认的信息,是财务报告的核心,但是也有局限性,因为财务报表反映的基本上是面向过去的历史信息,而且必须是能用货币反映的信息。对报告使用者来说,更需要的是面向未来决策的信息和反映企业全面经营能力非货币性信息。那么财务报表的列报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一起看一下!
财务报表列报的具体原则
1.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才可以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企业没有全部遵循会计准则,而是选择性的遵循,就会误导使用者以为企业遵循了准则全部规定,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2.列报基础:持续经营。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同时在附注中披露。
3.权责发生制: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
4.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名称、分类、排列顺序等,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5.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
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来判断。
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必须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单独列报。
(3)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无论是财务报表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都应当单独列报。
6.比较信息的列报: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7.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也就是不得以净额列报,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否则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
再如,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收入和费用反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
以下三种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例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但是,如果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例如,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以净额列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