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何时能结算清工资?离职证明怎么开?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同时,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没有履行交接义务,也不是单位不开具证明的理由。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离职工资的结算情况一般是约定付清,最常见的是在每月的发薪日发放。如果确实遇到公司不支付的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关于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会影响劳动者入职下家公司或者申领失业保险,这种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如果已经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上写什么是劳动者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网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非常多,争议点主要集中在离职证明上是否可以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工作能力、品行等评价性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对于禁止性的条款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的法院判例中,既有认为可以写明
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工作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的案例,也有不允许写明的案例。作为劳动者需要注意,如果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的评价性内容属实,确实有可能影响后续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