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待转销项税额”是指已确认收入,但尚未进行税务申报,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晚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详细规定如下:
1.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的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房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服务完成后被扣留的质押金、保证金)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例如:
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11%。
2017年1-6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1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2元)
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8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