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运输业适用10%的税率。
以下均是适用10%税率的行为: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扩展资料
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允许抵扣税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
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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