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事如何根据相关土地纳税条例来进行缴纳税款的呢?不管是土地使用税,还是土地增值税,相关纳税人应该了解具体的纳税依据,这样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负责。我们在进行土地购置时,涉及到的税种还是很多的,比如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和计算方法都是使用纳税人要进行掌握的,希望小伙伴们注意。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对于“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这样理解的: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