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征税范围:
是指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和船舶。
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计税依据的确定: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缴纳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