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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利如何进行开票处理操作(例题)

分类:会计实务发表于:2022-11-08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内资服装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女装生产销售。B是一家西北服装销售企业,主要从事服装销售。2019年2月双方签订服装销售合同,约定A向B企业服装供货价格按照吊牌价的38%结算,连续12个月累计结算金额超过500万元,将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作为返点支付给B企业,不可直接用于抵减货款。2020年2月B企业实际销售800万元,根据协议A公司应该向B企业支付6万元的返点。该返点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回答:

6万元的返点可以有两种开票方式。具体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中的返利行为属于与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挂钩而取得的返还收入或者定义为补偿,结合国税发〔2004〕136号和国税函〔2006〕1279号,供货方向商业企业开具红字销售发票,相当于对已售货物销售价格的调整,减少了供货方的销售额和商业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符合国税发〔2004〕136号要求冲减商业企业进项税额的要求。因此,供货方A就支付的返利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符合两个政策要求的。另外,该红字发票不同于“销售退回”,红字发票开具时填写货物品名,但不能带数量。

另外,有人提出了另一种操作方法,即商业企业B向供货方A开具“其他现代服务”普通发票。理由有四:1、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禁止开具普通发票;2、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销货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指定必须开具红字发票,其他操作方法合理合法也可以选择;3、在返利政策的驱动下,商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必然采取更大力度的营销和推广措施,最终由供货方以返点的形式购买,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销售服务;4、商业企业开具发票产生了销项税金“抵减”商业企业的进项税额,虽然与国税发〔2004〕136号原文措辞“冲减”并不完全契合,但结果一样。因此,B商业企业可以就收到的返点金额向供应企业A开具营销推广费发票,具体服务名称应该选“其他现代服务”。A企业收到发票时计入销售费用。

这两种方法从政策规范来看,都是可行的。但实务中供货方更倾向于第一种操作,给商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因为这种操作中,供货方给予商业企业的销售返利从销售额中减去,可以少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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