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不是价外费用?违约金和价外费用是否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违约金和价外费用是否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价外费用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
1.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收到、或支付违约金。
2.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通常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又做了详细描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见,价外费用包含违约金,但是违约金是否都为价外费用,不一定,因为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
3.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收到供应商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方(供应商、卖方)违约,购买方收到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购买方计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方开具收据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5.收到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方(客户、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到违约金,这时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合同已经履行了,已经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则违约金作为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按照原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相应发票。
(2)合同尚未履行,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未发生,则违约金有不属于价外费用。凡未发生交易事实的,因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违约金收入,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方开具收据给购买方,购买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3)合同履行了一部分,说明已经发生了部分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则违约金收入作为前期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尚未开具发票的,违约金并入发票中一起开具;已经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收据给购买方,购买方凭收据及相关合同在税前扣除。
违约金和价外费用,该不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开具发票还收据,别再傻傻分不清了,不能少缴税,更不能缴纳冤枉税。